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的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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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的制度》的通知
各督学责任区、中小学校(园):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的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 2026年6月30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关于规范中小学生校服选用采购的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行为,保障校服质量安全,维护学生和家长合法权益,防范采购环节廉政风险,促进教育公平,根据国家、湖南省、邵阳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城步苗族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公办、民办中小学校(含中职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完全中学)的校服选用、采购、质量监管、监督问责等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 校服选用采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自愿选购原则:充分尊重学生和家长意愿,不得强制购买、不得捆绑收费、不得指定品牌,毕业年级不统一组织采购; (二)质量优先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质量安全标准,优先选用环保、舒适、耐穿的面料,严禁采购有毒有害指标超标的不合格产品; (三)公开透明原则:采购需求、流程、结果、价格全程公开,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四)公平公正原则:保障所有合格供应商平等参与竞争,不得设置排他性门槛,不得违规干预采购交易; (五)经济适用原则:充分考虑家长经济承受能力,控制采购数量,原则上每名学生单次采购不超过5套,切实减轻家庭负担。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全县中小学校服选用采购工作的统筹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校服管理政策,制定本县校服采购管理制度; (二)受理校服采购违规行为举报,督促学校落实规范要求,查处违规采购问题; (三)牵头组织对学校校服采购工作的专项检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校服质量抽检; (四)对学校校服采购备案材料进行监督性审核。 第五条 学校是校服选用采购的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组织开展本校校服选用采购工作; (二)成立由学校管理人员、家长委员会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的校服选用组织,其中学生和家长代表占比不低于80%; (三)建立本校校服采购档案,按要求完成采购备案,配合监督检查; (四)落实校服质量验收和售后服务管理,及时处理家长反馈问题。 第六条 鼓励成立由学校纪检人员、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组成的监督小组,对本校校服选用采购全过程进行独立监督。 第三章 选用采购流程 第七条 集体决策与需求申报。校服采购纳入学校党组织“三重一大”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采购年级、款式、数量、预算等需求,形成采购方案后报县教育局审核备案。 第八条 意见征集与意愿确认。学校通过问卷调查、家长会等形式,广泛征求学生和家长对校服采购的意见,确定选用校服需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家长同意后方可启动采购。校服采购每3年组织一次,原则上仅在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四年级,初中一年级,高中一年级)开展采购。 第九条 采购信息发布。学校通过学校公告栏、官方公众号、本地公共采购平台等多渠道公开发布采购需求信息,明确校服类别、质量要求、供货期限、报价要求等内容,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条 供应商资格审查。意向供应商需提供以下资质材料,由学校选用组织进行审查: (一)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合法经营资质; (二)近6个月内第三方权威机构出具的校服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三)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经营、无重大质量问题的信用证明; (四)近三年同类中小学校服供货业绩证明; (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严禁选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 第十一条 采购方式确定。预算金额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公开招标或委托代理采购;未达到限额标准的,由学校自行组织公开遴选,采用竞争性磋商、综合评分等方式确定供应商,至少邀请3家以上合格供应商参与,严禁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第十二条 样品评审与结果公示。要求入围供应商提供全套校服样品,由选用组织从款式、面料、做工、价格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投票,确定最终供应商。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供货企业名称、校服款式、质量标准、采购单价、服务年限、举报渠道等,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合同签订与备案。由学校统一与供应商签订正式采购合同,不得委托家长委员会签订合同。合同需明确校服规格、材质、数量、单价、质量标准、验收要求、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原则上一年一签。学校需在签订合同后1个月内,将全套采购资料报送县教育局、县发改部门备案。 第四章 质量与价格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质量标准。校服质量必须符合《中小学生校服》(GB/T 31888-2015)、《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 18401-2010)、《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31701-2015)等国家标准,不得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原辅材料,不得设计存在安全隐患的尖锐配饰。 第十五条 落实“双送检”制度。供应商供货时必须提供本批次校服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报告货号需与校服吊牌一致,出具时间不得早于送货时间1个月;学校收货后,随机抽取每种款式的样品送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二次检验,送检费用由供应商承担,不得向学生家长收取,检验不合格的全部退换并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价格管控。校服价格不得高于本地市场同类型服装平均价格,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价格据实代收,不得擅自提价,不得截留、挪用代收费资金。学校财务统一收取、统一核算,全部款项转交供应商,不得计入学校收入,采购结束后需向家长公示收支结算清单。 第十七条 资助政策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学校要落实无偿资助政策,免费提供校服,不得让其家庭承担校服费用。 第五章 监督与问责 第十八条 公开监督渠道。县教育局设立校服违规采购举报专线,举报电话:0739-7360561,举报邮箱:cbxsjb@126.com,接受社会各界举报违规问题。各学校也要在本校公示栏公开本校举报联系方式,及时受理家长异议。 第十九条 异议处理。对采购过程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学校监督小组提交书面意见,监督小组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并反馈结果;对学校处理结果不服的,可向县教育局提出复查申请。 第二十条 违规行为问责。学校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由县教育局依规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备案擅自组织采购的; (二)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校服的; (三)违规指定供应商、设置排他性条件妨碍公平竞争的; (四)收受回扣、违规牟利、擅自提高价格的; (五)不执行“双送检”制度、采购不合格校服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违规处理。供应商有提供虚假资质、供应不合格校服、违约供货、售后服务不合格等行为的,列入我县中小学校服供应商黑名单,3年内禁止参与我县任何学校的校服采购活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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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教育法律 |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城步县教育局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部门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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